新疆农业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1-12-07作者: 审核人: 浏览次数:18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新疆农业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毕业生是指新疆农业大学按国家计划培养、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普通本、专科毕业生,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经国家统一派遣供职于用人单位或自谋职业后,通过诚实劳动,依法经营取得合法收入,统称毕业生就业。
    第三条 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人才,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的办法。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鼓励毕业生自觉为国家和社会服务,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走艰苦创业、科技创业、自主创业的成才之路。
    第五条 成立校、院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是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就业方针、政策,制定学校的 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管理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招生就业处下设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就业指导中心和 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校招生就业处的主要职责:
    1、制定全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规章制度、实施办法、工作日程安排,全面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实施;
    2、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教育、咨询、服务工作;
    3、负责对外联络,拓宽并构建稳定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工作;
    4、负责收集和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工作;
    5、负责组织全校大、中、小型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
    6、汇总并上报毕业生生源信息、就业建议计划、就业调整计划;
    7、负责毕业生就业推荐材料、就业协议书的审核工作;
    8、负责处理毕业生就业的有关遗留问题;
    9、了解、掌握毕业生思想动态,并解决处理毕业生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10、负责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和表彰工作;
    11、负责全校毕业生毕业鉴定的组织工作;
    12、负责办理并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13、负责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有关工作的安排和协调工作。
    14、负责毕业生档案管理工作
    15、指导检查和协调各学院就业工作,定期培训各学院就业工作人员;
    16、负责开展就业调研工作,向学校反馈需求信息、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信息和建议;
    17、负责对各学院的就业工作进行考核。
    第七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1、党校办负责协调全校各部门、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
    2、教务处负责毕业生毕业资格的审查,每年6月10日前向招生就业处提供结业生名单,核发毕业证和学位证;
    3、组织部负责办理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
    4、团委负责审核并发放毕业生素质拓展证书,组织开展欢送毕业生的各项校园文化活动,办理团组织关系;
    5、财务处负责核查毕业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等情况,每年6月1日前向教务处提供未交清学费和住宿费毕业生名单;
    6、学生处协助招生就业处做好就业教育、就业洽谈会等工作;负责了解掌握毕业生的思想动态,并及时解决毕业生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及文明离校工作,负责毕业生档案材料的分装工作,
    7、保卫处负责办理毕业生户口的转迁工作,协助学生处做好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
    8、宣传部负责做好有关毕业生就业的各项宣传工作;
    9、后勤处负责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各项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毕业生离校前的体检和毕业生宿舍的清收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学院学生的就业指导、教育、咨询、服务工作;
    2、负责汇总并上报本学院毕业生生源信息、就业建议计划、就业调整计划工作;
    3、负责本学院毕业生推荐材料、就业协议书的审核工作。
    4、负责向用人单位介绍推荐毕业生,组织面试等工作;
    5、负责了解、掌握本学院毕业生的思想动态,并及时解决毕业生中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学生处、招生就业协调解决;
    6、加强对外联络,拓宽并构建稳定的毕业生就业市场;
    7、负责收集和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工作;
    8、负责本学院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
    9、负责本学院毕业生毕业鉴定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10、负责本学院毕业生就业方案的公布和办理离校手续工作;
    11、负责对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遗留问题进行核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12、负责定期汇总本学院毕业生就业情况,分别于每年的3月28日、8月25日、12月20日向招生就业处汇报当年毕业生的就业率,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
    13、完成学校和招生就业处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毕业生的主要职责:
    1、认真学习国家、自治区和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服从国家和学校合理的就业安排;
    2、认真接受学校和学院开展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
    3、认真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用人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
    4、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后,按学校要求签订就业协议书;
    5、遵守校级、校规,不得因联系工作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做到文明离校;
    6、毕业派遣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去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毕业生生源统计、就业指导、收集并发布毕业生需求信息、双向选择、毕业生资格审查、编制就业计划、派遣、调整等阶段。
    第十一条 毕业生毕业阶段的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第十二条 招 生就业处负责收集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各学院根据自己专业的优势以及与用人单位的合作关系,收集需求信息。学校欢迎毕业生及毕业生家长向学校提 供就业需求信息,所有收集的需求信息统一归口招生就业处,招生就业处对需求毕业生的用人单位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并核实用人计划后,将信息及时向各学院和毕业 生公布。招生就业处分阶段公布各学院毕业生的就业情况。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
    第十三条 就业指导课在招生就业处的统一计划和安排下进行,就业指导贯穿到学生进校到毕业期间的全部过程。
    第十四条 就业指导重点进行成才教育、专业教育、创新教育、创业教育、就业形势与政策、就业教育、择业教育、就业技巧教育等,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帮助学生做好就业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就业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采用授课、专题讲座、专题报告、咨询等多种形式来进行。
    第十六条 就业指导课的实施采取建立校、院两级就业指导队伍,分块负责实施的方式。校级就业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和课程实施由招生就业处负责,院级就业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和课程实施由各学院负责。
    第十七条 就业指导队伍的建设采取校领导、专家、教授、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和辅导员、用人单位领导、基层优秀青年干部、成功企业家中选拔组成的措施。各学院对校级就业指导队伍的建设要给予大力支持,并积极完成招生就业处所布置的就业指导课任务。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依照《新疆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做出组织鉴定。
    第十九条 毕业鉴定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德、智、体等方面的基本情况,这些内容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档案材料应在毕业生派遣两周内寄送毕业生报到单位。
    第五章 双向选择活动与就业协议的签订
    第二十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招生就业处和各学院要积极开展双向选择活动,为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平台。
    第二十一条 双向选择活动要在国家和自治区的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聚地进行。招生就业处和各学院负责举办本校和本学院的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其他部门不得举办毕业生就业洽谈会和招聘会。各学院举办上述活动要报招生就业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双向选择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各类招聘活动应在当年的11月20日之后进行。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毕业生推荐材料的真实性、科学性,维护用人单位利益和学校声誉,在毕业生推荐工作中必须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由招生就业处统一从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购买。由毕业生所在学院集中发放。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推荐表由毕业生本人填写,经所在学院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招生就业处审核。招生就业处审核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招生就业处统一从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购买。由毕业生所在学院集中发放(一式三份)。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双方要签订就业协议书。用人单位须加盖单位公章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公章。同时,对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与 非国有单位达成协议的毕业生除签订就业协议书外,还需要签订就业合同书,并到公证处公正。需要签订就业合同书的毕业生,从招生就业处领取就业合同书。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所在学院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初审,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将毕业生去向在本学院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纳入建议性计划。
    第三十条 一名毕业生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凡与一家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除认定最先签订的用人单位为有效协议单位外,其他一律按违约处理。与 一家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而被原签订就业协议的用人单位追究其责任的,毕业生本人应主动向用人单位道歉取得谅解,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学校对违 约毕业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暂缓派遣。
    第六章 就业计划的制订
    第三十一条 制订就业计划的原则:
    1、遵循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和原则,采取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和各学院的意见相结合的办法制定建议就业计划方案;
    2、毕业生有为国家服务的责任和义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毕业生,原则上仍由国家负责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方案。就业计划的确定,应优先保证国防、军工、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科研和教学单位的需要;
    3、来源于边远省区的本、专科毕业生,只要是边远省区急需的,原则上在原省区就业;
    4、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就业;
    5、经学校推荐或毕业生自荐仍无用人单位录用的毕业生,回生源地地后由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继续推荐就业。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的建议就业计划每年编制一次,由招生就业处上报上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审批形成就业计划。
    第三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
    第七章 调配、派遣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上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三十五条 免试推荐和考取硕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就业计划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应回生源地就业。
    第三十六条 对残疾毕业生学校应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
    第三十七条 学校派遣毕业生前,对毕业生认真负责地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修养。一年内治愈的,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户口和档案材料转至其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第三十八条 结业生由学校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学校将其户口和档案材料转至其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第三十九条 我校派遣毕业生的时间一般为7月1日至7月5日。
    第四十条 毕业生档案在毕业生派遣两周以内按派遣单位通过邮政机要局寄发。毕业生到单位报道后应立即向单位查询档案是否收到,如未收到,应于当年的9初与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联系,查询其原因。
    第四十一条 截止派遣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可以保留二年派遣资格。学生可以申请其档案和户口保存在学校,学校给予提供免费保存服务。两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档案材料转交毕业生生源地政府部门人才交流中心。
    第四十二条 已派遣的毕业生因个人非特殊原因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学校不予受理。需要改派的毕业生必须具备下列原因之一:
    1、考取研究生、双学位的;
    2、因学校的原因而造成计划、协议等无法落实的;
    3、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有重大困难,并具有县级政府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需要毕业生回去的;
    4、原定向、委培单位倒闭、撤销和被兼并,出具法院和工商部门宣布倒闭、撤销和兼并文件的。
    第四十三条 符合改派条件的毕业生申请改派时必须携带以下材料:
    1、要求改派的申请报告及有关学院的意见;
    2、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
    3、原派遣单位的有效退函;
    4、与拟接收单位所签的就业协议;
    5、个人档案材料;
    6、报到证、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四条 毕业生改派按下列原则办理: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跨省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教育部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学校所在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按照调整计划办理改派手续。
    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
    第八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学校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毕业生生源以及其它有关毕业生信息的;
    2、审核毕业生推荐材料、协议书不认真,不按程序办理的;
    3、擅自更改毕业生就业计划的;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上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其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绝不改正的;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四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给予行政处分:
    1、谎报个人信息或擅自更改毕业生推荐表和协议书内容的;
    2、伪造各类荣誉证书的;
    3、其他不服从毕业生就业管理有关规定的;
    4、在推荐和自荐工作中损害学校名誉的。
    第四十八条 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循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同级纪检、检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就业处。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