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毕业生就业市场健康有序地运行和发展,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和签约各方的利益,依据《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协商签订的就业合同。签约后不论何种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是签约方的权利,但违约必须征得签约各方同意,并承担违约责任,办理相关手续。
二、违约的认定
(一)毕业生谎称就业协议书丢失,以欺骗手段获得多套就业协议书并同多家用人单位签约的;
(二)未按编号使用就业协议书,盗用、借用他人就业协议书同用人单位签约的;
(三)将就业协议书借给他人使用并造成违约事实的,出借人也视为违约者;
(四)签约后,因个人原因解除就业协议并另行签约的。
三、违约处理
(一)为维护学校声誉,学校原则上不允许毕业生违约。毕业生有正当理由并征得用人单位同意的,可以向学校提出违约。
(二)毕业生违约须先向用人单位提出,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后,取得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协议书的公函。
(三)毕业生持解约函、个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到招生就业处办理有关手续。
(四)升学、入伍、参加公务员考试的毕业生,事先就有关事宜与用人单位有约定的,按事先约定办理;没有事先约定的,由毕业生本人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取得解约函后到招生就业处办理升学、入伍和考取公务员派遣手续。否则,执行原协议。
(五)毕业生办理违约手续须按学校规定在毕业离校前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四、违约责任
(一)毕业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解除就业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自行同原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自愿解除就业协议的,学校原则上不追究毕业生的违约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仍要视情节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三)采取借用、欺骗、自制等非法手段,获取多份就业协议书并同多家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原则上派遣回生源地,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四)毕业生未征得用人单位同意提出单方违约的,学校原则上不予受理,按原就业协议书派遣。态度恶劣、采用欺骗手段、给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的参评资格,并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取消派遣资格。
(五)用人单位提出违约的,毕业生应尽快通知所在学院和招生就业处,必要时由学院、招生就业处协助毕业生与其交涉。用人单位坚持违约的,必须出具违约公函,并承担违约责任。招生就业处作为就业协议书签署方,积极协助毕业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本办法解释权归招生就业处。
一、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协商签订的就业合同。签约后不论何种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是签约方的权利,但违约必须征得签约各方同意,并承担违约责任,办理相关手续。
二、违约的认定
(一)毕业生谎称就业协议书丢失,以欺骗手段获得多套就业协议书并同多家用人单位签约的;
(二)未按编号使用就业协议书,盗用、借用他人就业协议书同用人单位签约的;
(三)将就业协议书借给他人使用并造成违约事实的,出借人也视为违约者;
(四)签约后,因个人原因解除就业协议并另行签约的。
三、违约处理
(一)为维护学校声誉,学校原则上不允许毕业生违约。毕业生有正当理由并征得用人单位同意的,可以向学校提出违约。
(二)毕业生违约须先向用人单位提出,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后,取得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协议书的公函。
(三)毕业生持解约函、个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到招生就业处办理有关手续。
(四)升学、入伍、参加公务员考试的毕业生,事先就有关事宜与用人单位有约定的,按事先约定办理;没有事先约定的,由毕业生本人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取得解约函后到招生就业处办理升学、入伍和考取公务员派遣手续。否则,执行原协议。
(五)毕业生办理违约手续须按学校规定在毕业离校前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四、违约责任
(一)毕业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解除就业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自行同原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自愿解除就业协议的,学校原则上不追究毕业生的违约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仍要视情节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三)采取借用、欺骗、自制等非法手段,获取多份就业协议书并同多家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原则上派遣回生源地,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四)毕业生未征得用人单位同意提出单方违约的,学校原则上不予受理,按原就业协议书派遣。态度恶劣、采用欺骗手段、给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的参评资格,并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取消派遣资格。
(五)用人单位提出违约的,毕业生应尽快通知所在学院和招生就业处,必要时由学院、招生就业处协助毕业生与其交涉。用人单位坚持违约的,必须出具违约公函,并承担违约责任。招生就业处作为就业协议书签署方,积极协助毕业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本办法解释权归招生就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