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给毕业生提供更为宽松的择业环境,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按照国办发[2002]19号文件及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针对我校部分学生毕业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毕业生,是指经过学习,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资格的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不使用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毕业后,与其有关的法律、经济、政治、人身安全等方面的一切责任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三条 为便于未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的继续推荐工作,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在离校前须填写《新疆农业大学毕业生待就业登记表》,并于毕业当年的6月30日前交所在学院备案。为便于准确掌握我校毕业生的就业状况,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要及时向所在学院反馈就业信息(包括在生源地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
第四条 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地州生源和外省区生源的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离校时,自治区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给毕业生出具到生源地就业的就业报到证,属于自治 区各大厅局、中央直属单位和乌鲁木齐市生源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再办理派遣手续,并出具就业报到证。给各地州和外省区生源毕业生出具的报到 证只作为毕业生回生源地后,向当地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报到、备案,在生源地继续落实就业单位的依据,不作为正式派遣依据。
第五条 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两年内可以继续择业,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回学校办理派遣手续和就业报到证(报到证已开具的,在生源地就业的毕业生应在当地主管就业部门办理派遣手续),同时将档案和户口统一迁往用人单位。
第六条 对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各省地州市人才交流机构档案代理部门可以代理毕业生档案和户口,并提供与档案相关的各类社会保险(医疗、失业、养老等)、身份证补办、考研介绍信开具、工龄计算、住房公积金、职称评定、出国审查、人口普查等方面的服务。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也可以提供免费代管毕业生档案和户口服务,但社会人才交流机构提供的各类社会保险(医疗、失业、养老等)、身份证补办、考研介绍信开具、工 龄计算、住房公积金、职称评定、出国审查、人口普查等方面的服务学校不能办理,如果需要,则应将档案和户口转到社会人才交流机构的档案代理部门之后,再由 社会档案代理部门办理。
第八条 需要将档案暂时不转回生源地的毕业生,应在6月30日之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统一报招生就业处,办理保留档案和户口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第九条 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必须按时办理离校手续,不得滞留在学校。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招生就业处。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毕业生,是指经过学习,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资格的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不使用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毕业后,与其有关的法律、经济、政治、人身安全等方面的一切责任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三条 为便于未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的继续推荐工作,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在离校前须填写《新疆农业大学毕业生待就业登记表》,并于毕业当年的6月30日前交所在学院备案。为便于准确掌握我校毕业生的就业状况,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要及时向所在学院反馈就业信息(包括在生源地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
第四条 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地州生源和外省区生源的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离校时,自治区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给毕业生出具到生源地就业的就业报到证,属于自治 区各大厅局、中央直属单位和乌鲁木齐市生源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再办理派遣手续,并出具就业报到证。给各地州和外省区生源毕业生出具的报到 证只作为毕业生回生源地后,向当地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报到、备案,在生源地继续落实就业单位的依据,不作为正式派遣依据。
第五条 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两年内可以继续择业,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回学校办理派遣手续和就业报到证(报到证已开具的,在生源地就业的毕业生应在当地主管就业部门办理派遣手续),同时将档案和户口统一迁往用人单位。
第六条 对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各省地州市人才交流机构档案代理部门可以代理毕业生档案和户口,并提供与档案相关的各类社会保险(医疗、失业、养老等)、身份证补办、考研介绍信开具、工龄计算、住房公积金、职称评定、出国审查、人口普查等方面的服务。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也可以提供免费代管毕业生档案和户口服务,但社会人才交流机构提供的各类社会保险(医疗、失业、养老等)、身份证补办、考研介绍信开具、工 龄计算、住房公积金、职称评定、出国审查、人口普查等方面的服务学校不能办理,如果需要,则应将档案和户口转到社会人才交流机构的档案代理部门之后,再由 社会档案代理部门办理。
第八条 需要将档案暂时不转回生源地的毕业生,应在6月30日之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统一报招生就业处,办理保留档案和户口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第九条 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必须按时办理离校手续,不得滞留在学校。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招生就业处。